2017年9月30日 星期六

以保護智財之名一直來一直來的意圖 — 論鄭運鵬封網草案

同步發佈於 Medium

更新:立委鄭運鵬已在本文發佈 18 小時後的週日(2017/10/1)午前承諾撤案。

我們必須一次又一次的讓立委知道,網路言論自由絕對不可侵犯;不論是提案或連署,簽名前請務必要多思考。


昨晚,有人在 JOIN 平台披露了在立院本院期,由立委鄭運鵬提案,經另外19名立委連署的著作權法八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這件事情會不會讓你又想起,四年前智財局仿造 SOPA / PIPA 法案,惹來極大爭議的「制裁局行政封網」事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事件發生於2013年5月,起因為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表新聞研擬修法,將由智慧財產局直接下令ISP業者,以IP位址或DNS技術等方式封鎖「一望即知重大侵權的境外網站」,後來因外界批評而考慮改由法院裁定。由於「重大明顯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由國家行政機關自行界定有濫權之可能,使用人數眾多的土豆網、PPS網路電視,因為有部分合法授權內容,YouTube已有完善內控機制,因此不在取締的黑名單之列,此舉引起認定的質疑,更引發網路輿論譁然,甚至被解讀為2013年台灣網路的白色恐怖,網友群起串聯抗議,原本預計於2013年第二立法院院會期間審查,後來停止推動修法。

https://zh.wikipedia.org/zh-tw/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事件

由於該事件接在美國 2011 年 SOPA / PIPA 法案之後,立即造成剛聲援過外國行動的網友的警覺與不滿,網友不但共同發起了 FB 連署聲援活動,另外我們 MozTW 社群當時還聯合維基百科社群,做了一個現在還存在的 Blackout 頁面,供大家自行掛載在 Blog 或網站上。

沒想到(真的沒想到嗎?)過了四年,此法案又換到民進黨立委手上捲土重來了。

鄭運鵬封網草案

讓我們看回來本次由鄭運鵬委員提案的封網草案。(立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1044號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如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提起保全程序者,適用以下規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聲請應表明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事項,倘不知該中華民國境外網站所有人之年籍資料者,得僅列該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之 IP 位置或網域名稱。
二、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提供之擔保,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所有人於法院淮予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後六十日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聲請法院命著作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著作權人得取回所提供之擔保。
三、如無法知悉該侵權境外網站之地址時,前開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所為之裁定及執行命令,得以電子方式傳遞至網站上所戴之電郵地址,如未載電郵地址者,聲請人可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聲請公示送達。
四、該境外網站所有人如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令聲請人限期起訴者,其聲請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記載所列事項。
五、著作權人得聲請法院令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封鎖該 IP 位址或網域,並令臺灣網際網路中心(TWNIC)不得解析該網頁。
六、第一款、二款、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時準用之。
七、聲請人依法院令其限期起訴後,該民事訴訟即適用民事訴訟之規定。

第八十四條的原文為: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這份草案的問題?

雖然這次的草案,的確針對上次被批評的最嚴重的「行政機關未經法院程序封鎖網站」,修改為須由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保全程序,但個人認為還是有許多問題,下面一條一條看。

(個人非法律專業,下方僅為按照一己之鄉民知識進行解讀,如有錯誤請指教)

八十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如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提起保全程序者,適用以下規定:

因此「封網」不需等待法院判決程序完成,只要著作權人先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並申請假處份定暫時狀態,經法官裁定,即可先封為快。

第一款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聲請應表明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事項,倘不知該中華民國境外網站所有人之年籍資料者,得僅列該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之 IP 位置或網域名稱。

聲請保全程序,只需要列出網站 IP 位置或 Domain Name。

第二款&第六款

二、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提供之擔保,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所有人於法院淮予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後六十日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聲請法院命著作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著作權人得取回所提供之擔保。
六、第一款、二款、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時準用之。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一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只要外籍網站負責人沒有在六十日內,向台灣法院聲請,著作權人可以不需要繼續起訴,還能把保證金拿回,成功透過公權力達成六十天封網效力。

第三款

三、如無法知悉該侵權境外網站之地址時,前開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所為之裁定及執行命令,得以電子方式傳遞至網站上所戴之電郵地址,如未載電郵地址者,聲請人可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聲請公示送達。

如果該外籍網站有電子郵件,法院裁定跟執行命令可以透過電子郵件寄送。如果沒有,那地球被拆除,也是你們自己地球人五十年都不來看銀河公告的後果。

第五款

五、著作權人得聲請法院令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封鎖該 IP 位址或網域,並令臺灣網際網路中心(TWNIC)不得解析該網頁。

TWNIC 只管 .tw 跟 .台灣的網域註冊,干境外侵權網站何事?

何況侵權內容可能只是全站其中一篇、甚至其中一個留言,找網域管理方,難道是要把整個站給封掉嗎?

任何封網法案都有侵犯言論自由的問題

當今幾乎所有的網站都有 UGC(使用者內容),除非事前審查,否則沒有任何一個網站能做到即時絕對的防止侵權或違法內容。就算是中國的網站(例如微博),也只會 1. 針對特定的關鍵字不讓你貼出 2. 在高層通告後取下特定內容;而不會做全站的發文審查。

只要是事前審查,就有侵犯言論自由的問題。

現行網路上的慣例是,只要站方有機制控管,並且接受處理版權方的 take down notice,就不該需為使用者張貼的內容而負責。也不應該為了單一侵權內容,而對全站進行封鎖。

馬尼拉原則第四條,亦有提到針對第三方的內容限制命令,須謹守比例原則:

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檢驗
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具備必要性並合乎比例:
- 所有內容限制必須局限於特定之爭議內容。
- 在對內容進行限制時,必須採用限制性最低的技術手段。

如果此一草案通過,按照他的遊戲規則,難道只要著作權人繳交一定費用,再找一篇侵權貼文,就可以通過法院去聲請封鎖 Google?封鎖噗浪?封鎖 Medium?封鎖任何架設於境外的網站?

更何況,今天可以封鎖侵權內容,明日就可以封鎖異議內容。此類案例只要一開,就會成為當政者威脅民主的利器。

網路言論管控不是只有國民黨會幹的事

此一封網草案,居然由熟悉網路族群,長期以來於數位及網路圈形象良好的民進黨鄭運鵬委員提出,還有時代力量立委參與連署,真是讓人大失所望。

這也再次向我們證明,此類涉及言論管控的意圖,不是只有國民黨或長期浸在政治醬缸中的染色政客會提;民主絕對不是選舉一天的事,之後還需要持續不斷的監督跟倡議。(本會期還有 數位匯流修法、電信法與資安法)

請大家先行支持 JOIN 上的連署,如草案持續推行,我們必將有後續行動。

*草案提案與連署名單

提案人:鄭運鵬
連署人:
張廖萬堅、江永昌、陳素月、吳秉叡、陳曼麗、趙正宇、洪慈庸
鍾孔炤、羅致政、李昆澤、高潞.以用、李麗芬、劉櫂豪
何欣純、姚文智、王榮璋、邱泰源、蕭美琴、蔡培慧

#鄭運鵬封網草案 #時代力量也有簽

2 意見:

匿名 提到...

可是,現在JOIN上顯示「提議者自行撤案」是什麼意思?

irvin 提到...

本文發佈的隔天早上,提案者鄭運鵬立委已經公開承諾撤案
https://www.facebook.com/nicepongpong/posts/1745741895719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