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 星期一

Uber 與後事實時代

前陣子在 Facebook 上,看到有人引用以下的段落,以批評 Uber 是不負責任的公司:

「Uber 並不能保證第三方提供者的適合程度、安全性和能力。確定第三方提供者是否符合你的需要和預期,完全是你的責任。對於你和第三方提供者之間出現的糾紛,Uber 不會介入。一旦你使用 Uber 服務,即意味着你承認自己可能暴露於任何涉及第三方提供者的情況,第三方提供者可能不安全、具有攻擊性,對未成年人可能有傷害,或者因此令人不快。使用第三方提供者所安排或計劃的服務風險由你自己承擔。因為你與第三方提供者的交易或關係引發的問題,Uber 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姑且不論 Uber 實際上是否不負責任。只從以上的文本來討論,正常的服務條款,會說自己可能會傷害小孩嗎?

Google 了一下,Uber 目前的免責條款跟上面引用的不太一樣:

「UBER 不會就第三方提供商的服務質量、適用性、安全性或服務能力作出任何擔保。您同意,在適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所有因您使用本服務及任何相關的服務或商品帶來的風險均與您自身相關。

責任限制。
UBER 概不對有關、相關或由於使用本服務而導致的間接性、偶然性、特殊性、懲戒性、懲罰性或後果性損失,包括遺失利潤、遺失資料、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承擔責任,即使 UBER 已被告知該等損害的可能性。」

此外,一般的網路服務大部分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Uber 跟 Lyft 亦同,條款中如下限制 18 歲以下不得申請帳號,跟未由帳號所有人陪同不得搭乘:

「本服務不供 18 歲以下人士使用。您不得授權第三方使用您的帳戶,亦不得允許 18 歲以下人士從第三方提供商處獲得運輸服務或物流服務,除非由您陪同。」

所以最上方引用的「對未成年人可能有傷害」部分,看了真的蠻奇怪。

搜索了一下,這一段原文應該是中國版 TechCrunch 簡中翻譯出來的,同樣來自於 TechCrunch 的英文原文是這樣:

「UBER DOES NOT GUARANTEE THE SUITABILITY, SAFETY OR ABILITY OF THIRD PARTY PROVIDERS. IT IS SOLELY YOUR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IF A THIRD PARTY PROVIDER WILL MEET YOUR NEEDS AND EXPECTATIONS. UBER WILL NOT PARTICIPATE IN DISPUTES BETWEEN YOU AND A THIRD PARTY PROVIDER. BY USING THE SERVICES,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MAY BE EXPOSED TO SITUATIONS INVOLVING THIRD PARTY PROVIDERS THAT ARE POTENTIALLY UNSAFE, OFFENSIVE, HARMFUL TO MINORS, OR OTHERWISE OBJECTIONABLE, AND THAT USE OF THIRD PARTY PROVIDERS ARRANGED OR SCHEDULED USING THE SERVICES IS AT YOUR OWN RISK AND JUDGMENT. UBER SHALL NOT HAVE ANY LIABILITY ARISING FROM OR IN ANY WAY RELATED TO YOUR TRANSACTIONS OR RELATIONSHIP WITH THIRD PARTY PROVIDERS.」

後事實時代,對任何資訊都要多加查證,通常都是七分真三分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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